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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享受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呢(哪些人可以享受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呢英文)

房产百科日期:2024-07-28 18:22: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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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房或住房困难群体:‌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群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并且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2、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从事公共教育、‌医疗、‌交通、‌卫生、‌辅警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如果他们在工作地无自建房、‌无自购房,‌租房居住或寄宿在亲属家中,‌以及多孩、‌三代同堂的,‌也可以享受公租房的优惠政策。‌

3、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救济孤儿、‌年满60岁以上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士、‌残疾军人、‌烈属、‌身患重大疾病人员等。‌这些群体可以申请租金全免或减半。‌

4、新入职人员或贫困人群:‌公租房还专门为新入职人员或者贫困人群提供,‌减轻他们的居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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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

3、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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