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市购房指导:商品房购买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东方房产,东方配套都已成熟,环境宜人,适合养老、度假,在购房前了解海南各区域优势,有助于置业者更精确的选择,找到适合自己的房子。。
对于普通东方购房者来说,东方买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有的人奋斗一辈子可能就是为了能够买一套东方房子。从选房到正式交付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其中每一步我们都要小心谨慎。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因其成交过程时间长、价格高、手续繁琐,以致买卖双方不知道从何下手或者在认购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下面就和大家说说东方购房的一些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给东方购房者带来一些帮助。
一、东方购房流程
二、注意事项
1、意向金、定金、订金,“三金”要分清
意向金:
也叫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东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东方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东方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东方购房秩序。
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定金:
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东方购房者)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也就是开发商)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也就是说,定金交了之后,如果不是出现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重大问题时,定金是不能退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订金: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根据有关规定:东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东方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东方房价。东方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东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东方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东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2、认购协议签订的相关问题
选好房之后,就是签署认购协议。在签署认购协议之前,最好去律师那边咨询一下签署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有条件最好聘请一位东方房地产专职律师代为办理,从而确保东方购房万无一失。
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认购物业;
(3)东方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
(4)付款方式(一次付款、按揭付款);
(5)认购条件(定金数额、鉴定正式条约时间与地点、付款地点、帐户)。
签定完认购书后,销售方还应给东方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告知东方购房者签约地点、东方购房者应带证件、东方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注意:东方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议对自己有利的条约内容,比如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3、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一般来说,东方购房者在东方买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会先签订房屋认购书。有些东方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确定双方买卖意向的作用。但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东方房地产买卖、预售等合同前签订了意向书等,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所以东方购房者在东方买房时一定要慎重签订认购协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在确定协议内容、房源、开发商没问题之后,再决定是否签约。
东方买房优势:东方市终年暖热,属热带季风海洋气候区,四季树绿花开,森林覆盖率为51%以上,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最为著名的有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大田坡鹿,黑冠长臂猿,云豹,穿山甲等1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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