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将 个体工商户 性质的界定放在“公民(自然人)”这一章中(第二章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作了与此一致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但并不改变其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自然人,在将字号改为自然人名称时,所有权并未转移,应当是变更登记。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房产以其字号名称申请权属登记的问题,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非法人又非其他组织,应当是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权属登记。这样也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日后对该房产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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