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签订合同与预付 定金 的关系?
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退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目前在一些商品房销售过程,有的房地产商在未签订购房前,就要求购房者先付定金,出具一张收取定金的收据给购房者,这样的定金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定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因此,提醒购房者:
(1)在交付定金时,对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既可以订立定金合同来约定,也可在购房合同中设立定金条款来约定。
(2)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最好是在签定购房合同后再交付定金。如果房地产商坚持要求先付定金后签合同的,而购房者又决意购买并有足够支付能力的,先付定金也无妨。否则购房者就该掂量掂量。
(3)购房者在支付定金时应懂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购房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房价款的20%,超出部分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只能作为预付款。
(4)《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字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还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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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产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