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是指离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根据《海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申报暂住登记:(1)外地来海南市暂住的;(2)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3)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申领暂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须持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实行免费办理,有效期限为一年。
企业为员工办暂住证,一次人数超过十人的,可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到工地、厂企、村居现场办证。对个人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当场发证;对集体申办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
山东省居住证有关政策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日实施。流动人口可视具体情况申领1年期或者3年期的居住证,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海南办理暂住证需要的文件
请带上身份证到租住房子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派出所的办理大厅内有专门的办理暂住证窗口,直接办理即可。
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房源信息
海南房产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