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 问题来自:未知 | 浏览:次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并不改变其待售商品房的性质,所以是否征税的关键是用以抵押贷款的待售商品房能否认定为该待售商品房为已使用,所以该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房源信息
海南房产咨询师